别再过多责难法官!——自费建桥被判寻衅滋事案一审判决书点评

自费建桥被判寻衅滋事案,确实引起了众怒,好多网友表达了对司法人员的不满,甚至有网友呼吁: “应该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起诉办案人员,否则如果不让他们付出违法的成本,他们就会利用公权肆无忌惮地践踏正义和无辜!” 近日,我看到该案的一审判决书《私自搭建浮桥收费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决书》(点击查看),忍不住点评,尤其想替法官辩解几句。

一、在扫黑除恶背景下,法官判处全案18名被告人缓刑,已属不易

看到判决书证据部分的“洮南市公安局扫黑办线索批转单”,我才恍然大悟,为什么涉案金额才5万多元的小案,竟弄得如此兴师动众,仅抓捕判刑人数就高达18人?!原来,这是“洮南市公安局扫黑办”批转的线索,估计是准备纳入扫黑除恶范围,办成恶势力甚至黑社会犯罪案件的。

因此,我在《男子自费建桥何以被判寻衅滋事罪?》(点击查看)一文末尾写道:“这是常见的司法机械主义表现,估计法官个人并无恶意,且我猜测他应该也是不忍心判决18个村民有罪的,只是行政机关、检察机关太强势,个人难以抗衡只好顺从。”在此情况下,法官判处全案18名被告人缓刑,已属不易。

二、在本案15名被告人投案自首,部分律师也作有罪辩护情况下,法官定罪,实属正常

根据判决书,“被告人黄某1、黄某2、黄某3、黄某4、黄某5、黄某6、刘某、刘某杰、何某云、佐某芝、武某清、龙某、刘某波、李某5、边某犯罪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”,他们开庭时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。更重要的是,连被告人黄某强的辩护人杨润东律师,也“对被告人黄某强犯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”。综观全案,只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肖宇作无罪辩解辩护。

在此情况下,法官作出有罪认定,实属正常。想想现在的认罪认罚案件,如果被告人都投案自首、认罪认罚了,有多少法官愿意多此一举,费时费力地为被告人争取无罪?!更何况,在当年扫黑除恶背景下,谁敢对多达18名被告人的案件宣告无罪?!

三、法官判决有罪引起众怒,反而可能变坏事为好事

我写《男子自费建桥何以被判寻衅滋事罪?》一文时,尚未看到判决书,但当初就猜测:“既然根据事实、情理都不构成犯罪,法院为什么还要定罪?从驳回申诉通知书分析,应该是两点理由:一是未经批准私自建桥收费。二是受到多次行政处罚后拒不改正,情节恶劣。可见,估计法院是从维护行政权威角度给被告人定罪的。”

现在详细阅读判决书,发现法官基本没有说理,也未实质回应第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解辩护意见。这说明什么问题?说明法官不会说理、不愿说理。说了就是错!只好葫芦僧判葫芦案。

前几天,就有网友留言:“其实,人们应当感谢葫芦案。只有这样才能引起舆论反应,进一步引起地方政府对修桥的重视。说不定,这么一折腾,这座被拆的浮桥会变成政府政绩工程,给村民建一座永久性的大桥。”

果然,公众围观、媒体热议后,事件迅速逆转,坏事变成好事:一是洮南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回应称,近期将在振林村附近建一座便民桥,预计在秋收前建设完成。二是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7月8日宣称,该院已经依法定程序对黄德义的申诉立案。

因此,今天我很兴奋地转发了“黄德义的申诉已被立案”的重磅消息。自费建桥被判寻衅滋事案,媒体关注后法院迅速启动纠错程序,有望全案宣告无罪,证明“围观改变中国”。因此,我们一定要相信司法是公正的,只要合法合理反映问题,法院是愿意实事求是纠正错案的!

希望网友们不要过多针对法院、责难法官,应当更多思考究竟是一股什么强大的力量,能够让这么多无罪的农民投案自首、认罪认罚,甚至律师也作有罪辩护。这才是需要人们认真反思的。

让我们一起围观,推动法治的进步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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